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3號再審原告 王富明 訴訟代理人 王智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景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6年7月26日所為之104年度簡上字第
12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1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陳怡先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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