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陳進福
被 告 北京城大廈管委會
兼法定代理人 盧秋妙
訴訟代理人 許吟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鄒秀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陳進福
被 告 北京城大廈管委會
兼法定代理人 盧秋妙
訴訟代理人 許吟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