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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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分割協議無效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7號上訴人 李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日共 等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87號確認分割協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27,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79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