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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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76號抗告人即原告 吳尚臻 相對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楊聰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7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蔡志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