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阿威斯奈勇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伊凡斯・奈勇
劉芷欣 根秀珠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宜慶 被告 陳巧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