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211號
原 告 陳明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婉瑜 即 吳淑瑛 、宏佳通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
字第17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