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朴簡調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朴簡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楊子慧
       楊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其為相對人楊子慧之債權人,本
於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楊子慧與楊某就被繼
承人 楊國明 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並塗銷93年6月7日相關
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登記之詐害債權行為。惟其訴訟標
的既為撤銷相對人所為上開詐害債權行為之撤銷權,核其法
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
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
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又相對人楊某未經聲請人明載
其姓名(經本院依職權按聲請人所提住所地址上網查詢查得
楊氏 人等共有2位),雖於民法第116條當事人書狀程式規定
有違,但縱命聲請人補正,亦無礙本件之結論,爰不命補正
,逕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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