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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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重上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34號上訴人 羅耀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家賓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元,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7年12月2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0萬元(見原審卷第14頁起訴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萬9600元,並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參照)。但是,上訴人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提出相關委任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5日內補正。(上訴人另應注意同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
二、上訴人如逾限未補正,即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及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鄧瑄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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