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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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禎儀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美沙冬壹瓶(驗後淨重壹點玖參玖陸公克,含塑膠瓶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簡禎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美沙冬1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明文規定;又美沙冬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查扣案之橘色透明液體1瓶,經送驗後檢出美沙冬成分(驗前淨重2.8324公克,驗後淨重1.9396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07年3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聲沒字卷第2頁反面)。是上開扣案物屬第二級毒品美沙冬無誤,而包裝前揭毒品之塑膠瓶1個,殘留有上述毒品且無法析離,應與毒品同視,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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