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74號聲請人 賴楊淑閔 訴訟代理人 彭珮瑄 律師(扶助律師)相對人 賴明宏 法定代理人 賴義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楊淑閔與相對人賴明宏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家調字第375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資力支付該案訴訟費用,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109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據其提出戶口名簿、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資力,聲請人於106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0元,財產總額為0元,此有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爰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林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