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花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6年度花秩字第37號移送機關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被移送人甲○○
號3樓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年8月23日花市警刑字第09600161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6年7月25日晚間22時許。
㈡地點:花蓮市○○○路○○○號富堡汽車旅館230號房。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時、地與男子 賴添福 姦宿1次,得款新臺幣2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 林秋霞 於警訊時供承有與賴添福發生性行為之事實。
㈡證人賴添福於警詢之證述。
㈢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偵查隊臨檢紀錄表及查獲現場照片共計11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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