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89號原告 呂梓 被告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15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222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1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救字第101號裁定駁回確定。是原告自應依限補繳裁判費,然原告迄仍未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原告既未依限補繳裁判費,則原告所提本件訴訟不合法定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