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97號原告 陳暉閔 被告 黃景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9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主張被告 蘇志峰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蘇志峰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