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勞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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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林靜惠
何蘋軒 即 何淑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政祥 律師
潘宜婕 律師
被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莊如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俐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