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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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980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耀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陸泰陽 、 陳啟文 、 辜瑞濱 等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30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6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