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小字第391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胥鈞晟 (即胥元治之繼承人)
胥鈞毅 (即胥元治之繼承人)
胥筱婷 (即胥元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松延洋介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由薛淑華、胥鈞晟、胥鈞毅、胥筱婷為被告胥元治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170、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胥元治於本件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111年2月18日宣判後、判決送達前之民國111年2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薛淑華、胥鈞晟、胥鈞毅、胥筱婷,且迄未拋棄繼承,有胥元治個人資料查詢結果、上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據;而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 長瀬耕一 ,現則已變更為松延洋介,有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茲因當事人尚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免函文書狀往返之耗費,爰依前開規定,逕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