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六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偽造之PH-六八二0號自小客車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間因犯重利罪,經本院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甫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竟不知悛悔,復於八十八年八月十日凌晨四時許,在台中縣○○鄉○○村○○路○○○號之八住處,明知 賴枝旺 (業已審結)所售之原車牌號碼00-0000、引擎號碼A三二D一0九七五號、 顏文星 所有,業已懸掛偽造之PH-六八二0號車牌0面(該車牌業已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經車主 葉天送 註銷)之自用小客車一輛,係屬來路不明且懸掛偽造車牌之失竊贓車,竟以新台幣(下同)八萬元之低價予以買受,並於先後交付部分價款即三萬五千元,且與賴枝旺言明待取得與車號0致之車牌及行照後,始交付尾款等約定,即收受賴枝旺交付之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贓車供己代步之用,足生損害於車牌號碼00-0000號車主葉天送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凌晨零時十分許,在台中市○○路○段四十九之七號旁,經警臨檢查獲甲○○駕駛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並扣得偽造之PH-六八二0號車牌0面。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於前揭時、地,因貪圖低價而以八萬元向賴枝旺買受上開自小客車之事實,惟否認知贓故買,辯稱賴枝旺並未告知該車係贓車云云。經查:前開自小客車係顏文星所有,於八十八年三月廿七日上午八時許,在台中縣太平市○○街○○○號前失竊乙節,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一紙附卷可稽,是該自小客車乃屬贓車,要無疑義,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我知道該車市價為八、九十萬,他以八萬元賣給我,我有懷疑是贓車」,及「賴枝旺雖未告知我是贓車,但我心裏有數是贓車」等語,顯見被告至少有買受贓物之未必故意,又按汽車均有來源證件及行車執照,買賣車輛時需交付來源證件及行車執照,乃必備之程序及通常之經驗法則,被告為一成年人,自當知之,竟貪圖低價而向賴枝旺買受,實難諉為不知係贓物,又PH-六八二0號自小客車車牌,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業經車主葉天送向監理機關註銷在案亦有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一卷在卷可參,再佐以同案被告賴枝旺供述:與甲○○約定尾款待與車號0致之車牌及行照交付時一併給付等語,益證被告於收受賴枝旺所交付之上開車輛時,業已知悉該車輛上所懸掛之車牌亦屬偽造等情,灼然甚明,是綜據上述,被告嗣雖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供空言否認,所辯無非臨訟畏罪飾卸之詞,要無足採,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許證罪。被告所犯上開故買贓物罪與行使偽造特許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故買贓物罪處斷。又被告曾於八十二年間因犯重利罪,經本院於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甫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單純、犯罪手段輕微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偽造之PH-六八二0號車牌0面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靜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