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曾靖雯 律師
       熊家興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乙○○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亦有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
助時,固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者,不在此限,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足見法院
仍得就當事人資力是否符合無資力之法律救助要件進行審查
,非絕對受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酌之拘束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扶助律
師接案通知書通知書一紙以釋明為無資力者,惟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聲請人97年財產所得明細,查明聲請人尚有新台幣(
下同)336,325元薪資所得,有本院依職權調得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顯示聲請人並非毫無資力
之人,且參之聲請人提出台南原佃郵局交易明細清單顯示,
其於98年5月尚有代收票據存入5,359元,98年10月亦有委發
款項共4萬元存入,有本院依職權調得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可知聲請人並非毫無資力之人,且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僅為181,200元,為簡易訴訟事件,不
得上訴三審,其應徵收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各僅1,990元及2
,985元,金額並不高,審酌聲請人資力,應有支付能力,
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綜上情觀
之,尚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依首段說明,聲
請人之聲請,尚與前揭規定不符,無從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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