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請人 張玉燕 相對人 周桂華 相對人 周孟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桂華、周孟淑於民國86年間向訴外人 邱秀治 、 張秀民 借款共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周桂華借款300,000元、周孟淑、周桂華共同借款500,000元)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並未償還借款,嗣訴外人邱秀治、張秀民於100年4月1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債權讓與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人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