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678號
原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史文孝
訴訟代理人 謝念錦
被 告 陳清文
被 告 趙桂連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柏榕 律師
被 告 洪迎榛
訴訟代理人 林子貴
被 告 黃金標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文等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新臺幣121,880元,該裁定於107
年3月2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節,有送達證書
及繳費狀況查詢單可查,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