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70號
原   告 翊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260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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