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70號
原 告 翊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260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