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31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朱泰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泰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雖然是就114年度執聲字第1427號(114年度執字第6168號)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但是檢察官送至本院的卷宗內,並沒有114年度執聲字第1427號的附表,反而附上了114年度執字第659號的附表,而114年度執字第659號附表所示之罪,已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22號裁定定刑過了,檢察官又針對相同案件重複聲請,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志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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