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衛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衛字第6號

聲請人A0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均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後仍未繳納,並於民國114年6月5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2日送達於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並由受僱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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