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462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亦即債權人如已聲請發支付命令,即視同本案已繫屬,自無庸再命債權人起訴。
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
所有之財產為假扣押,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經查:本件相對人前為保全對於聲請人扶養子女 陳甜甜 之生活
及教育費代墊款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中15萬元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對於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29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96年度執全字第46
2號執行在案,嗣相對人已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於被告就上開生活及教育費代墊款234412元、自民國96年1月5日起迄陳甜甜國小就學所需生活及教育費66萬元、損害賠償15000元及借款65000元等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核發96年度促字第6264號支付命令,且該支付命已由聲請人之同居人即其父 陳文彥 於96年2月6日收受,因聲請人未於期間內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乃已確定一節,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6年度促字第6264號、96年度裁全字第292號、96年度執全字第462號卷核閱無訛。相對人既已就該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聲請發支付命令,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起訴,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靜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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