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88號聲請人 周世國 上列聲請人周世國因與相對人 張木城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周世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有無請求相對人張木城、 蔡瑪莉 「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