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388號聲請人 周世國 上列聲請人周世國因與相對人 張木城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周世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確認本件有無請求相對人張木城、 蔡瑪莉 「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