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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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8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曾國珍上列受處分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電話機、計算機各壹臺,六合彩獎號對照表參張、六合彩簽單陸張、六合彩倍數表參張、六合彩手冊貳本及不法所得新臺幣肆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曾國珍因賭博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7月6日確定,於102年7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傳真機、電話機、計算機各1臺,六合彩獎號對照表3張、六合彩簽單6張、六合彩倍數表3張、六合彩手冊2本及不法所得新臺幣(下同)4000元,或為受處分人當場賭博之器具,或為受處分人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曾國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16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7月6日確定,嗣於102年7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傳真機、電話機、計算機各1臺,六合彩獎號對照表3張、六合彩簽單6張、六合彩倍數表3張、六合彩手冊2本及不法所得4000元,均係受處分人所有,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至聲請人雖併引用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為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惟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謂「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在賭博現場用以決定勝負之工具,而扣案之傳真機、電話機各1臺係供賭客傳真、聯絡簽注使用;計算機1臺係供計算數字及金額之用;六合彩獎號對照表3張係作為查閱開獎號碼之用;六合彩簽單6張係作為記錄賭客簽注情形使用;六合彩倍數表3張係供查閱各簽注號碼所得倍數之用;六合彩手冊2本係供建議簽注號碼之用,上開等物皆不具決定勝負之功能,自與當場賭博之器具有間,然上開扣案物既均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仍應適用該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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