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18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21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2181號再審原告 張煥禎 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送達代收人 李博立 訴訟代理人 謝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本院99年度判字第534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9年度判字第53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至於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黃秋鴻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葛雅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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