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
丙○○己○○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一四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雷雯華法官宋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