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О號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代理人乙○○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金泉
蘇文生 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林俊益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