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補字第272號聲請人甲○○
斌1巷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周秋菊~g2;附表: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聲請前2年(即自95年7月至97年6月)之││必要支出數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㈡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含親友借貸)。│├───────────────────────────┤│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之繕本。│├───────────────────────────┤│㈣提出住所地土地及建物謄本。│├───────────────────────────┤│㈤提出 李進揚 、 林明鈴 、 李乾銘 、 李懿芳 、 李仲倫 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俾供││法院明確審酌必要支出是否已扣除其他同居親屬分擔額。│├───────────────────────────┤│㈥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暨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㈦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