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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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志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6日以
100年度聲字第645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0年9月28日以100年度抗字第1002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志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卓志亮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分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元又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卓志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8.27│99.09.11│99.10.03凌晨3時│││││18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528號│偵字第1632號│偵字第195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1505號│1587號│18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10.20│99.10.27│99.11.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基簡字第││││1505號│1587號│1810號││判決├────┼────────┼────────┼────────┤││判決│99.12.09│99.11.29│100.02.08│││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107號(100│執字第112號(100│執字第511號(100│││執緝231號)│執緝233號)│執緝230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卓志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公共危險││││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08.27│99.09.17│99.09.1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130號│字第4787號│字第478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交訴字第49│99年度交訴字第49││││9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2.25│100.04.20│100.04.2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99年度交訴字第49│99年度交訴字第49││││98號│號│號││判決├────┼────────┼────────┼────────┤││判決│100.12.08│100.05.23│100.05.23│││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1019號│執字第1712號│執字第17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