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萬仕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瑜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進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8萬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