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仁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仁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林仁豪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元又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仁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10.22│99.10.22│99.10.31││││││├────────┼────────┼────────┼────────┤│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9年度偵│士林地檢99年度偵│士林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023號│字第2449號│字第2449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635號│84號│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05.24│100.07.12│100.07.12│├───┼────┼────────┼────────┼────────┤││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635號│84號│84號││判決├────┼────────┼────────┼────────┤││判決│100.06.20│100.07.12│100.07.12│││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868號││備註│執字第3462號││││├─────────────────┤│││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士院100聲1901號-士檢│││100執更1117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仁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09.25│99.10.0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64號│偵字第96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4│100年度易字第32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10.06│100.10.0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24│100年度易字第324│││││號│號│││判決├────┼────────┼────────┼────────┤││判決│100.11.07│100.11.07││││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65號(士檢││││100執助1402號)│││備註├─────────────────┤│││編號4、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