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原告 王藝臻
被告 許椗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俞璇
法官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楊淳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原告 王藝臻
被告 許椗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俞璇
法官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