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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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丙○○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丁○○
即原告   甲○○
      乙○○
      戊○○
      己○○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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