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三О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加龍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律師被告七易企業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高明德法官劉大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興南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