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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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8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森林法案件(案號:98年度訴字第148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收據號碼:98年刑保工字第15號),已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前開案件審理中,被告經本院傳喚均未到庭,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