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重整債權性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84號上訴人中華資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性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終止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終止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類推適用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王本源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