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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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執聲己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判決(八十六年易字第一一三一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0五一號),並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俊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薇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