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北海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美
訴訟代理人 李日增
被 告 國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澤
上列當事人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952元,應應繳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500元,該項裁定業於102年8月
26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