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用事業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用事業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8696號),本院受理後經被告為有罪之陳述,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捌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地點,騎乘車號000—526號重型機車,持如附表二(編號
9、10除外)所示客觀上對人生命、身體足生危害之鐵製兇器,先後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電纜線,進而妨害電話及供公眾之電氣事業,得手後逃離現場,並分別將竊得之贓物(已剝皮或未剝皮電纜線)售予 許智翔 (已經本院判處故買贓物罪確定)所經營位在臺北縣三峽鎮第一資源回收場。嗣因許智翔在其回收場處理上開贓物時,為警查獲,乃循線得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訊中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臺灣電力公司臺北南區營業處維護課員工 吳添根 於警詢、證人即臺灣大哥大基地台電訊工程師甲○○於警詢及偵查結證、證人即臺灣大哥大基地台工程師丙○○於警詢及偵查結證、威寶電信公司工程師 林聖佑 於警詢暨證人即遠傳電信公司工程師 徐政建 於警詢及偵查結證證述翔實。並有臺灣大哥大公司提供之失竊資料及照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區營業處95年9月22日D北南字第09509002351號函、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5年9月22日遠傳(法規)字第09510902147號函、臺北縣警察局新店分局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照片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經前開證據補強,應與事實相合。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攜帶客觀上對人生命、身體足生危害之鐵兇器竊盜,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
其所竊電纜線,妨害電話及供公眾之電氣事業,則犯刑法第188條之妨害公共事業罪。另被告竊盜電力公司之電線,亦涉犯電業法第105條之竊盜電線罪,仍依刑法竊盜罪規定從重處斷(檢察官雖漏未論及,然基本事實同一且屬法條競合關係,不生變更法條問題,附此敘明)。其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處斷。又被告先後八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之素行非佳、不法犯罪之動機及目的,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不輕、犯罪所得及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示懲。扣案如附表二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經其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檢察官雖以被告甫因本件限制住居在外,猶不知悔改,再犯竊盜案件,顯有犯罪習慣,聲請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諭知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然被告僅有本件竊盜犯行,且查其前案紀錄亦無其他竊盜之行為,雖其本件竊盜八次,但無其他證據佐證前,難認被告有何竊盜犯罪習慣之存立,此部分本院認以刑罰處罰已足為當,無庸另為強制工作之諭知,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電業法第105條,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3款、第18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友寧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88條(妨害公用事業罪)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編號│失竊時間│失竊地點│失竊物品│損失金額│被害人│├──┼────┼────┼────┼────┼───┤│1│95年8月4│北宜公路│表座、表│38800元│臺灣大│││日│50.5公里│前開關、││哥大股││││處│表後開關││份有限│││││、AC路由││公司│││││、ET箱、│││││││ET路由、│││││││GT箱、GT│││││││路由│││├──┼────┼────┼────┼────┼───┤│2│95年8月│北宜公路│電力管線│71442元│臺灣大│││18日│30.5公里│、設備接││哥大股││││處│地管線、││份有限│││││避雷接地││公司│││││管線│││├──┼────┼────┼────┼────┼───┤│3│95年8月│北宜公路│接地銅牌│29000元│遠傳電│││21日│30公里處│3片、電││信股份│││││源線、接││有限公│││││地線50㎜││司│││││約30公尺│││├──┼────┼────┼────┼────┼───┤│4│95年8月│北宜公路│接地銅牌│29000元│遠傳電│││22日│27公里處│3片、電││信股份│││││源線、接││有限公│││││地線50㎜││司│││││約30公尺│││├──┼────┼────┼────┼────┼───┤│5│95年8月│北宜公路│電源線、│20000元│臺灣大│││22日│56.5公里│接地線50││哥大股││││處│㎜約20公││份有限│││││尺││公司│├──┼────┼────┼────┼────┼───┤│6│95年8月│北宜公路│接地銅牌│27000元│臺灣大│││22日│56公里處│2片、電││哥大股│││││源線、接││份有限│││││地線50㎜││公司│││││約30公尺│││├──┼────┼────┼────┼────┼───┤│7│95年8月│北宜公路│接地銅牌│27000元│臺灣大│││22日│48公里處│2片、電││哥大股│││││源線、接││份有限│││││地線50㎜││公司│││││約30公尺│││├──┼────┼────┼────┼────┼───┤│8│95年8月│北宜公路│接地線38││威寶電│││22日│48.2公里│㎜約23公││信股份││││處│尺、電源││有限公│││││線80㎜約││司│││││9公尺│││└──┴────┴────┴────┴────┴───┘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大型線剪│1支││├──┼────┼──┼────┤│2│美工刀│1支││├──┼────┼──┼────┤│3│十字起子│3支││├──┼────┼──┼────┤│4│小型線剪│1支││├──┼────┼──┼────┤│5│老虎鉗│3支││├──┼────┼──┼────┤│6│活動板手│1支││├──┼────┼──┼────┤│7│榔頭│1支││├──┼────┼──┼────┤│8│鐵撬│1支││├──┼────┼──┼────┤│9│棉質手套│1雙││├──┼────┼──┼────┤│10│絕緣手套│1雙││├──┼────┼──┼────┤│11│鋼鋸片│3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