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1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戌○○上訴人即被告D○○上訴人即被告地○○右列上訴人等因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戌○○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附表一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五十四所列三張簽帳單上偽簽「丁○○」署押,均沒收。
D○○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附表一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五十四所列三張簽帳單上偽簽「丁○○」署押,均沒收。
地○○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附表一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五十四所列三張簽帳單上偽簽「丁○○」署押,均沒收。
事實
一、戌○○有多次犯罪前科,其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因毀損、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七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月,入監服刑後,於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執行完畢;地○○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戌○○、地○○均不知悔改,夥同D○○組成竊車並恐嚇取財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常業竊盜及連續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戌○○持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工具下手行竊,地○○駕駛AY-三四九三號自用小客車接應,D○○則在旁把風,三人以此分工方式,自八十九年九月間起,多次竊取他人停放路邊之箱型車,而以之為常業。得手後,由D○○將竊得車輛駛離現場,並將之藏匿,且搜刮車內財物後,由戌○○依車內資料,在臺中市○區○○○街○巷○號九樓地○○之租屋處,以預付卡行動電話恐嚇車主須匯款新臺幣(下同)五千至七萬元不等款項至其等指定之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勝瑋 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帳戶、 郭清溪 之屏東頭前溪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中巳○○、楊勝瑋帳戶,係D○○於八十九年六、七月間在臺中市○○路與南京東路口旁之跳蚤市場購得,郭清溪之帳戶,係戌○○於八十九年十月間在前開跳蚤市場購得),以換贖失竊車輛,否則要將車輛解體,致使各車主因而心生畏懼,遂順其等之要求而將金額匯入指定帳戶,因而連續恐嚇取財。而所得贓款,由D○○以提款卡提領後,三人朋分花用(被告竊車及恐嚇取財之時間、地點、竊取車輛、被害人、所得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嗣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經警循線在前開地○○之租屋處查獲戌○○、D○○,並扣得三人所有供竊盜及恐嚇取財所用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復於翌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號九樓地○○之友人處查獲地○○。另警員據戌○○等人供稱,起獲車號00-0000號、WU-四八七五號、IF-二四五八號、PL-九一二六號等四部失竊車輛(均經被害人領回)。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戌○○、D○○、地○○於警員詢問、檢察官偵訊時供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被害人所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贓物領據、照片、車輛失竊查詢報表、匯款單、被害人丁○○出具之切結書等附卷可稽,及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被告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雖辯稱伊於八十九年十月才加入,在此之前的案件未參與,且未持丁○○之信用卡盜刷消費;被告地○○辯稱伊只參加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之部分,其餘案件並未參與,且未持丁○○之信用卡盜刷消費云云。然查,被告三人共組竊車勒贖集團,並以前述分工方式遂行犯罪,且被告戌○○提供其自跳蚤市場購得之郭清溪帳戶供被害人匯款;被告地○○提供其租屋處供該集團撥打電話向被害人恐嚇勒贖,其等二人參與本案犯行之程度至深,惟查被告D○○於偵查中供承:「是我把(偷來的)車開到台中或彰化停車場停放,之後我再將車子內取得車主電話交給戌○○,由他負責打電話恐嚇車主,行竊時由我跟戌○○一同搭乘地○○駕駛車輛尋找目標,由戌○○打開車門後,由我負責將贓車駛離現場(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五號卷第十一、十二頁)。被告戌○○、地○○亦承認是如此無訛(見同上卷同頁)。另被告三人亦供稱:(拿到的錢如何分配?)均答:錢是由D○○以提款卡領取一萬元每人分得二千元,其餘留作共同花費(見同上卷第九十二頁)。於本院訊問時,地○○亦坦承每一萬元渠分得二千元,房子係渠所承租,而被告戌○○亦供述地○○在九十年元旦以後才沒參加等情,足證被告地○○所辯渠僅參加附表二編號一至五之犯行,其餘部分渠未參與云云,顯不足採,另被告戌○○所辯渠於八十九年十月份始參與本案犯行云云,既與渠在警訊、偵查中及原審審理中所承認犯行不同,戌○○所辯亦不足採,對該竊車勒贖集團所有犯行,自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而須負起全部罪責。又被告三人所犯附表二編號五十四部分竊得丁○○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分別至台灣丸久股份有限公司、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玟玟服飾店,連續在簽帳單上各偽簽「丁○○」署押等情,亦據被告戌○○、D○○所承認(見本院卷第一三一頁),並經被害人丁○○指訴明確,且有丁○○出具之切結書附卷可稽,被告等有此部分犯行,亦甚明確,被告三人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所得維生,至於犯罪時間長短、所得多寡、是否恃此為唯一謀生職業,均非所問。本件被告三人竊取車輛達六十一部之多,且是在密集時間反覆為之,足見係恃竊盜所得維生。故核被告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又被告竊得車輛後,以不匯款即將車輛解體之惡害恐嚇被害人交付贖款,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附表二編號
十五、二五、二六、三二、三三、三六、四一、四二、四四、四七、四八所示部分除外)、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附表二編號十五、二五、二
六、三二、三三、三六、四一、四二、四四、四七、四八所示部分)。多次恐嚇取財既、未遂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恐嚇取財既遂罪;再被告三人所犯附表二編號五四所示以竊得之丁○○信用卡盜刷消費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丁○○」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行使罪論擬)、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三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以一罪論。被告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所犯上開各罪,有方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被告戌○○於八十七年間,因毀損、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七月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八月,入監服刑後,於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執行完畢;被告地○○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二人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均為累犯,均應加重其刑。原審對被告三人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對附表一編號一部分,認定螺絲起子一批,未明確認定數量,即有未當,又對附表二編號三、二十、三五、三六等次之犯罪時間認定時間有誤,業經被告戌○○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另附表二編號十八、二五、二六、四八、五○等次犯行,原審未明確認定犯罪時間,均有未當,另被告等所犯附表二編號五四在簽帳單上偽造「丁○○」之署押,未諭知沒收,亦有未洽,原審對被告三人,量刑亦過重,被告三人上訴請求從輕量刑,其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改判。本院審酌被告三人均有多次犯罪前科,素行不良,其等正值壯年,不思從事正當工作賺取酬勞,竟竊取他人車輛達六十一次之多,並恐嚇被害人匯款贖車,所為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惡性重大,及其等於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三、四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三人時值年輕力壯,不思從事正當工作,竟於短短數月之間,一再犯竊盜案,並以之為常業,非令強制工作不足以矯治其惡習,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諭知於其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附表一所示之物,為供犯本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三人所有,業據其等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至於被告等在附表二編號五十四所列三張簽帳單上偽造之「丁○○」署押三枚,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附表二編號五一至六一所示犯行,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一罪及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應併予審理判決,附予敘明。
四、又查被告戌○○、D○○另犯竊盜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四五、二五四六號判刑在案,有該案判決書附卷可憑(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三五卷第八一頁),然被告戌○○該案之犯罪時間係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距本件犯罪時間有七個月,而該案係至他人檳榔園竊割檳榔,而本件係以竊車以達恐嚇取財,犯罪態樣不同,尚難認與本件係基於概括犯意,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另被告D○○該案犯罪時間為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距本件犯罪時間長達七個月,該案係單純竊取自用小客車,與本件係以竊取他人箱型車(僅一部為大貨車),以達恐嚇取財為目的,二者犯意顯有不同,亦不能認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法官廖柏基
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考│├───┼───────────────┼─────┼─────────┤│一│螺絲起子│十一支││├───┼───────────────┼─────┼─────────┤│二│剪刀│八支││├───┼───────────────┼─────┼─────────┤│三│鑰匙│十三支││├───┼───────────────┼─────┼─────────┤│四│開鎖器│七支││├───┼───────────────┼─────┼─────────┤│五│老虎鉗│四支││├───┼───────────────┼─────┼─────────┤│六│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SAGEM│一支│0000000000(含晶片)│├───┼───────────────┼─────┼─────────┤│七│易利信行動電話SH-888│一支│0000000000(含晶片)│├───┼───────────────┼─────┼─────────┤│八│郭清溪屏東頭前溪郵局儲金簿(含│一本│局號000000-0│││金融卡一張)││帳號000000-0│└───┴───────────────┴─────┴─────────┘註:本案其餘扣押物品,均非供犯本罪所用之物。
附表二:
一、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八時許,在臺中縣○○鄉○○村○○街○○○號前,竊取辰○○所有之WN-六八四一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辰○○須匯款三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辰○○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辰○○即前往取回該車。
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七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竊取OL-六二0五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 劉榮華 ,使用人為天○○)。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天○○須匯款五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天○○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天○○即前往取回該車。
三、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九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巷前,竊取U六-四九三八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和鼎營造有限公司,使用人為S○○)。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S○○須匯款六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S○○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S○○即前往取回該車。
四、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凌晨,在南投縣○里鎮○○路○○○○號前,竊取Y○○所有之IJ-三七0一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Y○○須匯款二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Y○○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Y○○即前往取回該車(車內之模板電動工具未尋回)。
五、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九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忠孝國小前,竊取七H-一一二八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欽偉企業有限公司,使用人為j○○)。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j○○須匯款五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j○○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j○○即前往取回該車,其連同車內現金損失約七萬元。
六、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凌晨,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前,竊取PV-三九五七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 施文雄 ,使用人為其妻午○)。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午○之子須匯款四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午○之子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午○即前往取回該車,其連同車內藥品損失約二十二萬元。
七、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凌晨,在臺南市○○路○○巷口前,竊取g○○所有之UK-四九六一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g○○須匯款一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g○○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g○○即前往取回該車,其連同車內電動工具損失約三萬元。
八、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三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前,竊取 蘇進宮 所有之OD-三三九一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蘇進宮之妻c○○須匯款二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c○○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c○○即前往取回該車。
九、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凌晨,在臺中市○○路二六九之二號前,竊取 謝明進 所有之OH-五二七五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謝明進須匯款六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謝明進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謝明進即前往取回該車。
十、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六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樂田巷六號前,竊取 賴阿春 所有之OA-三九九0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翌日即以電話恐嚇賴阿春之夫Z○○須匯款三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Z○○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Z○○即前往取回該車。
十一、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凌晨,在臺中市○○街○○○巷口,竊取P○○所有之F八-八九八三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P○○須匯款三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P○○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P○○即前往取回該車。
十二、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七時許,在臺中縣○○鎮○○○街○○號前,竊取RI-八四0九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 蘇永源 ,使用人為丑○○)。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丑○○須匯款五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丑○○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丑○○即前往取回該車。
十三、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在臺中市○區○○街與榮華街口,竊取丙○○所有之OW-一八九0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丙○○須匯款一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丙○○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丙○○即前往取回該車。
十四、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七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竊取MU-五七六三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紘光實業有限公司,使用人為酉○○)。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酉○○須匯款二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酉○○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酉○○即前往取回該車,其連同車內未尋獲之電子機板,損失約十二萬元。
十五、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八時許,在臺中市○區○○路○○○巷內,竊取癸○○所有之NS-0三四一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癸○○須匯款五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但癸○○不予理會,因而恐嚇取財未遂。該車嗣於九十年一月九日十二時許,經警在臺中縣○○鄉○○街附近尋獲,業經癸○○領回。
十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二十三時許,在臺中市○○街與青海路口,竊取L五-六五三三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 陳美蓮 ,使用人為 何忠政 )。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何忠政須匯款七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丙○○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二萬元至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何忠政即前往取回該車。
十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三六七巷口,竊取N○○所有之OX-二0九一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N○○須匯款二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N○○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N○○即前往取回該車。
十八、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六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號前,竊取X五-九九四0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映逢電工有限公司,使用人為亥○○)。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亥○○須匯款五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亥○○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三萬元至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亥○○即前往取回該車。
十九、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七時許,在臺中市○○路○段○○○巷口,竊取A○○所有之KD-七九一八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A○○之妻 林燕雪 須匯款二萬二千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林燕雪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林燕雪即前往取回該車。
二十、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時許,在臺中市○○路與文山東巷口,竊取壬○○所有之QL-八七九七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壬○○須匯款五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壬○○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一萬元至該帳戶。該車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經警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尋獲,業經壬○○領回。
二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七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街○○號前,竊取OE-六六二三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 林玉葉 ,使用人為C○○)。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C○○須匯款二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C○○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C○○即前往取回該車。
二二、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零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竊取K○○所有之DN-九0四八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K○○須匯款四萬五千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K○○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K○○即前往取回該車(放置在車內之發票及 鄭雁鴻 身分證一張未取回)。
二三、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六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弄○○號前,竊取O○○所有之OK-四一0五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O○○須匯款二萬五千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O○○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O○○即前往取回該車。
二四、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三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號前,竊取Q○○○所有之SB-九九三六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Q○○○須匯款六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Q○○○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五千元至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Q○○○即前往取回該車。
二五、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六時許,在臺中市○○路與麻園東街口,竊取R九-五0五七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吉鴻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人為庚○○)。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庚○○須匯款二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但庚○○不予理會,因而恐嚇取財未遂。該車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二十三時二十五分許,經警在臺中市○區○○里○○○街附近尋獲,業經庚○○領回。
二六、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八時許,在臺中縣○○鄉○○路○○巷口,竊取RI-四七九一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宇峻企業有限公司,使用人為h○○)。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h○○須匯款五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但h○○不予理會,因而恐嚇取財未遂。該車嗣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十五時八分許,經警在臺中市○○區○○路與昌平路口附近尋獲,業經h○○領回。
二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七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口空地,竊取B○○所有之OE-七三0三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B○○須匯款七萬元至前揭楊勝瑋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B○○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二萬五千元至該帳戶,但該帳戶已遭銀行凍結不能使用,後改匯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B○○即前往取回該車。
二八、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三時許,在南投縣○○鎮○○路○○○號前,竊取FA-五四一二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 蔡梨玉 ,使用人為W○○)。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W○○須匯款六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W○○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二萬元至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W○○即前往取回該車。
二九、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七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巷○號前,竊取L○○所有之NM-三八一一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L○○須匯款六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L○○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二萬元至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L○○即前往取回該車。
三十、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十一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五一六旁空地,竊取OM-三一二九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永泰企業社,使用人為b○○)。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b○○須匯款七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b○○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八千元至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b○○即前往取回該車。
三一、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六時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號對面,竊取黃○○所有之OQ-五八九六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黃○○須匯款三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黃○○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黃○○即前往取回該車。
三二、八十九年十二月九日八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前,竊取QF-三八二三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良券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人為T○○,約值五萬元)。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T○○須匯款五萬元,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但T○○不予理會,因而恐嚇取財未遂。該箱型車嗣於警員查獲戌○○等人後,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二時許,在彰化市○○○路○○○號旁取出,業經T○○領回。
三三、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六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街○○號前,竊取申○○所有之PL-九一二六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申○○須付款,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但申○○無錢付款,因而恐嚇取財未遂。該車嗣經警在臺中縣○○鄉○○路○○○巷○○弄○○號尋獲,業經申○○領回。
三四、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九時許,在臺中縣○○鄉○○村○○街○○○巷口,竊取a○○所有之OH-五五七二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a○○須匯款四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a○○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a○○即前往取回該車。
三五、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十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鎮○○路○○○號騎樓,竊取未○○所有之QI-三六九五號箱型車。得手後,於同年月十三日左右,以電話恐嚇未○○須匯款二萬八千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未○○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戌○○即告知車輛停放在臺中縣○○鄉○○路○段○○○號附近,但未○○至該處尋車未獲。嗣該車經警於九十年一月一日七時五十分許,在臺中縣○○鄉○○路尋獲,業經未○○領回。
三六、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四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竊取MO-一一一九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扶克企業有限公司,使用人為 黃振德 )。
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黃振德須付款五萬元,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但黃振德無錢付款,因而恐嚇取財未遂。該車嗣經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零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與台化街口尋獲,業經黃振德領回。
三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一時許,在臺中縣○○鎮○○路○○○巷○號前,竊取J○○所有之OJ-六五八二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J○○須匯款二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J○○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J○○即前往取回該車。
三八、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四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前,竊取X○○所有之OE-0一二六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X○○之職員須匯款四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X○○知悉後即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X○○即前往取回該車。
三九、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九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街之停車場,竊取U○○所有之Y二-六六五七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U○○匯款二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U○○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U○○即前往取回該車。
四十、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四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竊取MU-九一三九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仟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人為乙○○)。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乙○○之職員須匯款三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乙○○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乙○○即前往取回該車。
四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七時許,在彰化縣○○鎮○○路○○號前,竊取e○○所有之WU-四八七五號箱型車(約值十七萬元)。得手後,於同年月十七日以電話恐嚇e○○須匯款至其指定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但e○○不予理會,因而恐嚇取財未遂。該箱型車嗣於警員查獲戌○○等人後,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十四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取出,業經e○○領回。
四二、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十七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與民權路口,竊取G○○所有之OE-六六二三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G○○須匯款七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但G○○不予理會,因而恐嚇取財未遂。該車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十八時二十分許,經警在臺中市○區○○○路與高工路口尋獲,業經G○○領回。
四三、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七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巷口,竊取i○○所有之NC-七0八二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i○○須匯款一萬五千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i○○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i○○即前往取回該車。
四四、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八時許,在南投縣○里鎮○○路○○號前,竊取RB-七二一0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大觀園,使用人為f○)。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f○須匯款五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但f○不予理會,因而恐嚇取財未遂。該車嗣於九十年一月一日十三時四十分許,經警在臺中縣豐原市○○路尋獲,業經f○領回。
四五、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二十時許,在臺中縣○里鄉○○路○○○巷○弄○號前,竊取QM-八二一一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銘祥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人為宙○○)。得手後,於翌日即以電話恐嚇宙○○須匯款二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宙○○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宙○○即前往取回該車。
四六、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二十三時許,在臺中市○○路與正義街口,竊取S六-0九一七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 林華麗 ,使用人為林華麗之夫寅○○)。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寅○○須匯款三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寅○○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寅○○即前往取回該車。
四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九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前,竊取卯○○所有之IE-二四五八號箱型車(約值二十七萬元)。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卯○○須匯款三萬元至其指定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但卯○○不予理會,因而恐嚇取財未遂。該箱型車嗣於警員查獲戌○○等人後,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十四時許,在彰化縣○○鎮○○○街○○巷○○號取出,業經卯○○領回。
四八、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四時許,在臺中縣○○鄉○○路○段○○號前,竊取B八-二六五一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洪盛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人為F○○)。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F○○之妻舅M○○須匯款五萬元至其指定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但M○○不予理會,因而恐嚇取財未遂。該車嗣經警於九十年一月三日十六時十二分許,在臺中市○○路與福田三街口尋獲,業經F○○領回。
四九、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八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之停車場內,竊取JR-0八一一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 鍾文娟 ,使用人為鍾文娟之夫E○○,車內有價值約三十八萬元之水電工具一批)。得手後,於當日下午即以電話恐嚇E○○須匯款七萬元至前揭郭清溪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E○○因之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E○○即前往取回該車(車內水電工具一批未尋獲)。
五十、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五時許,在臺中市○○路○○○巷口,竊取d○○所有之FE-四八七六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d○○之妻 陳秋珍 須匯款一萬五千元至前揭郭清溪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陳秋珍因之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陳秋珍即前往取回該車。
五一、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八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前,竊取NR-一八一三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僑駿彈簧五金工業有限公司,使用人為I○○)。得手後,於翌日即以電話恐嚇I○○須匯款五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I○○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二萬元至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I○○即前往取回該車。
五二、八十九年十月五日三時許,在臺中縣○○鄉○○路○○○巷○○弄內,竊取己○○所有之R六-五二九一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翌日即以電話恐嚇己○○須匯款五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己○○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三萬五千元至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己○○即前往取回該車。
五三、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六時許,在臺中市○○街○○○號,竊取SP-七三五號大貨車(登記車主為瑞仁企業社,使用人為子○○)。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子○○須匯款一萬元至前揭巳○○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子○○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子○○即前往取回該車。
五四、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二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永和巷十三號前,竊取K五-四一七一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 王春田 ,使用人為王春田之子丁○○,車內有價值約七萬元之電動工具機、國民身分證一張、駕照一張、花旗銀行信用卡一張)。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丁○○須匯款三萬元至前揭楊勝瑋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丁○○因而心生畏懼,如數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丁○○即前往取回該車。又戌○○等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以前開竊得之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分別至台灣丸久股份有限公司、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玟玟服飾店,連續在簽帳單之私文書上各偽簽「丁○○」之署押而偽造私文書三紙,並進而持以向各商家行使而盜刷消費,分別詐得相當於三百五十二元、一千八百二十七元、一萬三千四百四十元之貨品,足以生損害於丁○○、台灣丸久股份有限公司、興農股份有限公司、玟玟服飾店及花旗銀行。
五五、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二時許,在臺中縣○○鎮○○○街○○巷○號前,竊取V○○所有之PH-三六一七號箱型車。得手後,即以電話恐嚇V○○須匯款八萬元至前揭楊勝瑋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V○○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五萬元至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V○○即前往取回該車。
五六、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凌晨,在臺中市○區○○○路○○○○號,竊取辛○○所有之MU-七一二一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辛○○須匯款四萬元至前揭楊勝瑋之銀行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辛○○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三萬元至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辛○○即前往取回該車。
五七、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凌晨一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台鳳公司前,竊取宇○○所有之RB-八六七一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翌日即以電話恐嚇宇○○須匯款八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宇○○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三萬元至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宇○○即前往取回該車。
五八、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二時許,在臺中市○○街○○○巷口,竊取QM-0四一二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晴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使用人為玄○○)。得手後,於翌日即以電話恐嚇玄○○須匯款六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玄○○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三萬元至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玄○○即前往取回該車。
五九、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七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路○○○號前,竊取甲○○所有之NQ-七八六0號箱型車。得手後,於當日即以電話恐嚇甲○○須匯款五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甲○○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二萬五千元至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甲○○即前往取回該車。
六十、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七時許,在臺中市○○街小康市場旁,竊取NG-六九九三號箱型車(登記車主為三可德冷凍空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人為R○○)。得手後,於翌日即以電話恐嚇R○○須匯款七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R○○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匯款二萬五千元至該帳戶。嗣戌○○告知車輛停放地點,R○○即前往取回該車。
六一、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時許,在彰化縣○○鎮○○路○○○號前,竊取H○○所有之PZ-0八二0號箱型車。得手後,當日即以電話恐嚇H○○須匯款五萬元至前揭郭清溪之郵局帳戶,否則要將該車解體。H○○因而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以二萬元成交。其因擔心匯款後未能取回失竊車輛,先匯款一萬元至上開帳戶。戌○○收到匯款後,即告知車輛停放地點,H○○乃前往取回該車。嗣後因擔心匯款不足遭到報復,又於九十年一月五日匯款一萬元至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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