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564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洪鵬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王耀淋 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