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182號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彩潔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