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國小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趙勃軒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先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2次,惟本件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溢繳1,000元,是本件確有溢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返還,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