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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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82號

原告 張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傳成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塗銷附表一

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69年4月7日所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自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系爭土地價額,擇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0,000元,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974,000元,則系爭抵押權供擔保之物之價額顯然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雅姿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新臺幣/元)

1

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25平方公尺

1/1

1,175,000

(25x47000)

2

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17平方公尺

1/1

000000

(00x47000)

合計

1,974,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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