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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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982號
原告 張耀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傳成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塗銷附表一
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69年4月7日所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自應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及系爭土地價額,擇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0,000元,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974,000元,則系爭抵押權供擔保之物之價額顯然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雅姿
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新臺幣/元)
1
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25平方公尺
1/1
1,175,000
(25x47000)
2
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
17平方公尺
1/1
000000
(00x47000)
合計
1,97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