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1406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被 告 李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92年4月30日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信用貸款,迄至93年7月26日止,尚欠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未清償,嗣由原告受讓取得本件債權。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聖筑
附表:
┌─┬────┬─────┬──────────────┐
│編│項目│債權本金│利息│
│號││(新臺幣)├───┬──────────┤
││││年利率│起迄日│
├─┼────┼─────┼───┼──────────┤
│1│信用貸款│130,588元│20%│自民國93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合計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