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993號
原 告 親家時上TOP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怡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昭憲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6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原告提出之起訴狀
未蓋原告管理委員會之印章,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管理委員會之印章,並提出繕本1份,
如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