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世源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劉煌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