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簡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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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6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德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力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84,8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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